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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预警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13  来源:本站  点击量:44


 

广卫发〔2010117

 

 

广         

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早发现、

早提醒、早纠正”预警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市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预警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年九月三十日

 

 

 

市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早发现、早提醒、

早纠正”预警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预警工作(以下简称“三早”预警工作),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预警机制的意见(试行)》(广委发〔20103号)的部署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广元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广纪发〔20108号)的要求,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二条  建立广元市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预警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主要领导任组长,下设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预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早”预警办),局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建立由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人事监察、信访、计财和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例会制度,由局“三早”预警办负责召集,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研究工作,部署任务。

第三章  线索来源

第四条  预警线索来源的渠道主要有:局纪检组在信访举报、案件查办、执法监察、纠风治乱等业务以及有关专项治理和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发现或掌握的问题;局行政管理在效能建设、行风建设、业务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发现或掌握的问题;上级交办或下级报送的问题;其它执法机关移送的问题;党风党纪监督员、行风监督员、行风评议员、效能监督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的预警信息;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其他线索来源。

第四章  线索处理

第五条  “三早”预警办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和掌握的各类预警线索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提出初步预警意见,填写预警线索登记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上级管辖的,及时报告;属本级管辖的,直接处理;属下级管辖的,提出预警建议,要求受理单位及时实施预警,并反馈预警结果。预警结束后,预警办将预警情况向预警线索来源部门通报。

第六条  线索处理时要把握好预警线索和案件线索的区分,错误情节较重,已构成严重违纪的,不属于预警范畴。

第五章  预警方式

第七条  预警主要采用书面方式,使用统一格式文书,履行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警示提醒对象,通过发警示提醒书进行预警;对警示诫勉对象,通过发警示诫勉书进行预警;对警示追究对象,通过发警示追究书进行预警。

第六章  对象确定

第九条  警示提醒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警示诫勉和警示追究对象应当在了解、初核或调查后确定。

条十条  警示提醒对象,需经局纪检组长审批后确定;警示诫勉对象,需经局党组书记审批后确定;警示追究对象,由局党组会议确定。

第十一条  对所属单位和党员干部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或不正之风较多的单位,综合分析后需要实施预警的,预警对象一般为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七章  预警内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示提醒:

1、在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2、在遵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3、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身形象较差,群众有不良反映的;

4、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属遇有婚丧、乔迁、出国等事宜,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5、不能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制度或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需要预防腐败问题发生的;

6、不能很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时民主测评满意率(满意、基本满意)低于75%的;

7、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示诫勉:

1、在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

2、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生活作用不好的;

3、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不力,出现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的;

4、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5、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或因作风不实,办事不公,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6、所属部门党员干部执法不公,廉洁从政意识较差,有吃拿卡要现象的;

7、单位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8、不能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时民主测评满意率(满意、基本满意)低于60%的;

9、警示提醒后发现需要实行警示诫勉的;

10、其他需要警示诫勉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示追究:

1、有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较轻的;

2、违反科学发展观,搞所谓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事业心、责任心不强,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

4、违反选人用人规定,不按程序操作,情节显著轻微或较轻的;

5、警示诫勉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6、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列举的或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开展预警工作,一般自领导批准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书面预警由局“三早”预警办通过发警示提醒书、警示诫勉书、警示追究书等方式,告知预警对象群众反映或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警示提醒书要求预警对象对有关问题限期作出书面答复;警示诫勉书就有关问题及时给予告诫和劝勉,要求预警对象立即终止错误行为;警示追究书指出预警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危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告情况。同时,视其情节可向上一级组织纪检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九章  监督整改 

第十七条  警示提醒对象,在接到警示提醒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承办部门。

第十八条  警示诫勉对象,在接到警示诫勉书后,应实事求是地回答有关问题,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承办部门。

第十九条  警示追究对象,在接到警示追究书后,要虚心接受批评,对存在错误在1个月内纠正整改到位,同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承办部门。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对警示诫勉和警示追究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对警示追究对象整改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回访,达到整改要求的,填写《预警工作回访登记表》,提出意见,报局党组或纪检组领导批准后解除预警。

第十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对警示提醒情况,可根据需要由预警办向局党组或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警示提醒对象,预警后群众仍有反映,经调查问题属实的,可转警示诫勉、警示追究;对警示诫勉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警示追究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警示诫勉、警示追究情况,局预警办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预警对象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通报,视其情况可向市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警示追究对象在整改期满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有效纠正的,按有关规定,转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预警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转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一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预警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填写《预警工作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警示提醒仅作记载。警示诫勉和警示追究的相关资料(预警线索登送表、预警对象审批表、预警回访登记表、预警工作登记表、通知书、整改报告等),按照一人一卷进行整理后,统一由预警办归档备查。警示诫勉和警示追究情况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各医疗卫生单位全体党员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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